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31965-2015 镨钕氧化物.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镨钕氧化物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从稀土矿和钕铁硼永磁材料加工后余料中提取制得的镨钕氧化物,供电解制备镨钕
金属和玻璃、陶瓷等添加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2690(所有部分)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 17803 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T 26417 镨钕合金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配分量的测定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PrNd)O,-85Nd、(PrNd),O,-80Nd、(PrNd)O,-75Nd、(PrNd)O,-70Nd

四个牌号,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 17803 的规定。

3.2 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1

产品牌号

字符牌号

(PrNd),Oy-85Nd

(PrNd),Oy-80Nd

(PrNd),Oy-75Nd

(PrNd),Oy-70Nd

对应原数字牌号

040085

040080

040075

040070

化学 成分 (质量 分数)

/%

REO不小于

99

99

99

99

PreO/REO

15±2

20±2

25±2

30±2

Nd₂O₃/REO

85±2

80±2

75±2

70±2

Pr₆On+Nd₂O₃

余量

余量

余量

余量

杂质 含量

不大

稀 土 杂 质

La₂O₃

0.05

0.05

0.05

0.05

CeO₂

0.05

0.05

0.05

0.05

Sm₂O₃

0.05

0.05

0.05

0.05

Y₂O₃

0.03

0.03

0.03

0.03

其他稀土杂质

(合量)

0.1

0.1

0.1

0.1

GB/T 31965—2015

1 ( )

产品牌号

字符牌号

(PrNd),O,-85Nd

(PrNd),O,-80Nd

(PrNd),Oy-75Nd

(PrNd),Oy-70Nd

对应原数字牌号

040085

040080

040075

040070

化学

成分

(质量

分数)

/%

杂质

含量

不大

非稀 土 杂 质

Fe₂O₃

0.05

0.05

0.05

0.05

SiO₂

0.05

0.05

0.05

0.05

CaO

0.05

0.05

0.05

0.05

Al₂O₃

0.05

0.05

0.05

0.05

Na₂O

0.05

0.05

0.05

0.05

SO₄²-

0.05

0.05

0.05

0.05

Cl

0.05

0.05

0.05

0.05

(水分+灼减)合量(质量分数)/%,

不大于

1.0

注1:表内所有化学成分检测均为去除水分后灼减前测定。

注2:其他稀土杂质是指除了表中所列稀土元素及Sc、Pm以外的稀土元素。

3.3 外观质量

3.3.1 产品为棕灰色粉末。

3.3.2 产品应洁净、无目视可见机械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4.1.1 镨钕含量及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 26417 的规定进行。

4.1.2 灼减、水分量的分析方法按 GB/T 12690.2 、GB/T12690.3
的规定进行。

4.1.3 SO₄²- 的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1.4 其余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参照GB/T12690 的规定进行。

4.1.5 稀土(REO) 总量的分析方法按 GB/T14635
的规定进行。当测得稀土总量在99%以上,以差减
法计算稀土总量的实际值,即[100%-2非稀土杂质量]。

4.2 数值修约

按 GB/T 8170 的规定进行。

4.3 外观质量

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GB/T 31965—2015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
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

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5.4.1 产品的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进行。

2

件(袋)数

1~5

6~49

50~100

>100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5

件(袋)数的10%

只进不舍取整数

件(袋)数的平方根

只进不舍取整数

5.4.2 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方法按下述规定进行:

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100
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所需量,装入试样袋密封。

5.5 检验结果判断

5.5.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
试验,如仍有任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

6.1.1 每袋(件)外应有不褪色标志,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和毛重;

e) 出厂日期及"防潮"标志或字样。

6.1.2 产品内包装采用双层塑料袋,经热压或绳扎封口,每袋净重分别为25
kg、40 kg、50kg;外包装为
铁桶或塑料编织袋。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则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6.2 运输、贮存

运输时严防雨淋受潮。产品需存放在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上质量证明书,注明:

GB/T 31965—2015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含量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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